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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课教学如何运用案例


作者:叶淑玲 张育民   发布时间:2005-11-02
  法律教育与法治实践联系密切,源于法治实践的案例在法律教学中被广泛运用。案例既是法律教学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教学的重要内容,缺乏案例的法律教学是不完整的。恰当运用案例,能帮助教师阐明问题,突破讲课的重点、难点、疑点(“三点”),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帮助学生系统学习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三基”),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的一门思想品德课,偏重于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提高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应用性,较强的综合性和实践性,教学上离不开运用案例。

  一、运用案例的两种主要方式

  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案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举例法,在课堂教学中列举案例分析、说明某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另一种方式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需要,采用案例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能力,或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能力。案例教学法一般经过案例的选题、搜集、编写、布置、讨论、评价等环节,其中心环节是由学生围绕讨论案例展开学习和研究,侧重于组织学生自我学习、锻炼能力,学生的独立活动占有很大比重,教师主要是起组织指导作用;所运用的案例在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运用知识、培养能力、进行品德教育等教学任务都是借助案例来展开的。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由教师向学生提供编选好的案例,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法理,讨论分析,教师评价总结,或提供编选好的案例让学生分析,以测验学习效果。

  应该认识到,采用举例法和案例教学法都是实现法律基础课教学目的的重要手段。法律基础课要讲得清楚、学得明白,授课过程中少不了举例。法律基础课教学要贯彻好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发挥好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教学的实效性,适当采用案例教学法成为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

  同时也应该看到,无论举例法还是案例教学法,通常只是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目的服务的辅助手段,在教学中一般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举例虽然能使学生获得知识,发展智力,提高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但如此运用案例的直接目的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帮助学生理解问题,不能滥用。由于法律基础课课时少,教学内容多,而案例教学法是“以案学法”,一个案例往往只涉及某一个知识点或少数几个知识点的问题,所学知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过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势必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所以法律基础课也不可滥用案例教学法。因此,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举例法、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相比而言,仍应处于次要地位。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宜举例辅助教学,并适当采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得以升华;但不能喧宾夺主,过分夸大案例的作用,不能用案例分析取代学理讲授,不能把法律基础课搞成法律案例课。

  二、精心编选案例

  选择典型性案例和开导性案例。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教学的直接目的在于教与学,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要结合课程内容,精选那些影响大、覆盖面广,与广大公民、尤其是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典型性案例和开导性案例,使学生掌握特征,融会贯通。要有意识地联系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学生的思想状况实际选用案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要注意选用一些涉及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等方面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力求通过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统一,完美结合,相得益彰。

  选择难易适度的案例。教学应掌握量力性原则,运用案例教学也不例外。教师所采用的案例应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有的教师所采用的案例个个简单浮浅,学生一目了然,理解处于表层,追求新知的情趣越来越低;使有些学生产生了法律基础课好学,是否认真听课,上不上课都无所谓的错觉。这种案例导致学生松懈乏味,精力涣散。有的教师急于求成,或为显示“水平”,所采用的案例常常是综合性案例或疑难案例,甚至在学术界也颇有争议的案例。这种案例往往难度过大,不但费时费力,还给学生造成思想混乱。学生几经努力思索,依然困惑不解,无所适从,会丧失信心,产生厌倦情绪。所以采用的案例要做到难易适度,有困难而并非不可逾越,使学生体验到刻苦努力获得胜利的幸福和喜悦。采用这样的案例,学生精力集中,情绪高涨,能对教学内容加深理解,知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掌握难易适度,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宜先易后难,由浅入深。

  编写切合实际的案例。有人主张所采用的案例应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有案可查的,反对编造案例,更忌讳讲课时现编案例。如讲买卖合同就是课桌的买卖,讲租赁合同就是教室的租赁等等,因为这样做随意性太大,学生会看出是现编的假案。现编案例还使案例的深度受到限制。笔者认为,案例的取舍无须以是否有案可查为标准,只要发生这种案件的现实可能性存在,即可采用。事实上,用分析案例的方式进行法学考试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例无案可查,或者即使有案,也已被改编得面目全非。买卖课桌,租赁教室,这种案情简单的案例并非不能采用甚至现编,不必追根究底。但难度较大或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最好选用法治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如果要编,就要编得切合实际,并且要提前编好。这样,学生信以为真或视假为真,有身临其境,实际办案的感觉。同时也可避免临时编造的案例因缺乏深思熟虑而存有漏洞,甚至无法自圆其说,显得学风不够严谨,从而影响教学效果。

  概括为精练的案例。案例的案件材料往往混乱宠杂,但提供给学生的案件事实材料应去粗取精,详略得当,力求简练,要像法官由厚厚的案卷材料概括出所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那样,总结出与教学内容联系最为密切的精练的事实材料交给学生;不甚贴题、貌合神离的情节尽可不提,否则画蛇添足,造成混乱。

  三、科学合理地使用案例

  布局要错落有致。合理安排案例的数量和所占用的时间,选择好运用案例的方式。难点、重点、疑点要多用案例,简单而容易理解掌握的内容少用案例。“绪论”课多用案例,增强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感性认识,用以“收心”。每个章节可提供若干个案例事实并提出问题,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法理,分析讨论。法治实践是复杂的,有些特殊性案例也可适当选用。在学生疲劳和兴趣下降时,可用奇案来出“奇”致胜,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但不要只选用奇案,哗众取宠。

  分析要掌握节奏。简单的案例分析得快一些,繁难案例分析得慢一些。要适当留给学生思考的机会,并启发、引导学生思考,甚至向学生提问,不可平铺直叙,不等学生思考即告知学生分析结果,使学生思考的积极性受挫。

  更新要注重实效。有的教师所采用的案例数年一贯制,有的教师所采用的案例年年新面目,这是两个极端。立法和法治实践在发展,新类型的案例层出不穷,如网络犯罪的案例,合同的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医疗事故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例等,实效性较强,应注意选用,使教学跟上立法和法治实践的步伐。但我国法律有一定的稳定性,并非朝令夕改,有的案例虽然是旧案例,已经用了多年,却仍然是实效性很强的典型性案例或开导性案例,这种案例没有必要更新。所以选用旧案例未必就都不好。应适应立法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变化,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的实际需要更新案例。

  形式要适当拓展。重视教学实践环节,在课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或模拟法庭审判,或者指导学生观看法制案例影视录像并组织讨论。教师在学以致用方面要作出表率,应积极面向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学生解决在实际生活中碰到的法律问题。 (作者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